logo

国家邮政局修订《快递暂行条例》,鼓励企业采用可降解的包装物

10月12日,国家邮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发。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决策部署,国家邮政局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

修改的背景

 

  《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全国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1320亿件,与2018年相比增长1.6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了重要支撑。与此同时,《条例》实施中也反映出一些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方面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国家邮政局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此次《条例》修改坚持突出重点,按照专项修改思路,聚焦推动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确定修改内容,原则上不涉及其他内容。修改内容共涉及16个条文,其中修改7条、新增9条,体例上新增“快递包装”一章。 
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市场主导、创新引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的原则,构建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的快递服务体系。”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完善综合性支持政策,提升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
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章名为“快递包装”:
“第三十七条 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快递包装的国家标准。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快件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件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可降解的包装物。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相关企业加强协同,推进快递一体化包装和简约包装,减少重复包装。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包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包装操作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的业务流程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快递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快递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公益宣传。
“第四十三条 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将快递包装纳入行业自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落实快递包装有关制度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的快递包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制定快递包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技能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业务流程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修改为“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二)将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修改为“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此外,对部分章和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新闻动态